
发布时间:2025-12-12 16:27:48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周二驳回了Zuru公司就其与乐高集团持续存在的版权和商标纠纷提出的上诉,
理由是该法院缺乏上诉管辖权。
乐高集团(Lego A/S)、乐高系统公司(Lego Systems, Inc.)和乐高Juris公司于2019年首次对Zuru公司
提起诉讼,指控Zuru的“第一代”玩具人偶侵犯了乐高迷你人偶的版权和商标权。康涅狄格州地方法院批
准了乐高集团的初步禁令动议,禁止Zuru生产或销售侵权的“第一代”人偶以及“任何与迷你人偶版权实
质相似或可能与迷你人偶商标混淆的人偶或图像”。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随后维持了该初步禁
令。
在禁令生效后,Zuru公司发布了其“第二代”人偶,地区法院认定此举违反了初步禁令。随后,法院修改
了禁令,要求Zuru公司在生产或销售任何新的人偶之前提前30天发出通知。2023年11月,Zuru公司就其
“第三代”人偶提交了此类通知,地区法院随后禁止生产和销售这些产品,认定它们受现有初步禁令的约
束。Zuru公司就此裁决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在2025年3月的一项裁决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将此案发回地区法院,要求其“补充案卷,评估第三代人
偶是否与乐高人仔实质相似或容易混淆”。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还指示地区法院在其实质相似性分析中适用
“更具辨别力的观察者测试”。发回重审后,地区法院在一份长达29页的详细裁决书中再次认定,第三代
乐高人仔属于初步禁令的适用范围。
Zuru公司随后提起第二次上诉,辩称地区法院“在评估相似性和混淆性方面存在法律错误”,并因此“必
然修改了初步禁令”。乐高公司则辩称,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首先指出,虽然其对准予、修改或解除禁令的中间裁定具有管辖权,但对仅解释或澄清
禁令条款的裁定则不具有管辖权。法院解释说,如果第三代乐高人仔与乐高迷你人仔实质上相似或容易混
淆,则它们属于现有初步禁令的适用范围,因此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地区法院正确地认定“更具辨别力的观察者测试”为恰当的法律标准。该测试要求法院“尝试从考量中剔
除不可保护的元素,并判断可保护的元素单独来看是否实质相似”。法院认定乐高人仔不可保护的元素包
括头部凸起的颗粒、C形手的内半径以及脚底和腿后侧的孔洞。在考虑了双方专家的证词后,地区法院采
纳了乐高专家的意见,认为其观点有充分的依据,而祖鲁专家的分析“存在缺陷”。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
为“没有理由推翻这一裁决”。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还认为,地区法院的结论得到了第二个独立的依据——混淆可能性——的支持。法院采
用了宝丽来公司诉宝丽来电子公司一案中的八项因素测试来评估“混淆的可能性”。地区法院认定多项因素
对乐高有利,并得出结论:乐高的商标权强大,该公司在1978年至2015年间投入超过2亿美元用于广告和
促销,并售出超过1.2亿个迷你人仔。法院还认定,竞品人仔之间存在“高度相似性”,且两款产品在同一
市场竞争。此外,法院还指出,Zuru公司存在恶意侵权行为,理由是其“重新设计流程草率”,且“未能履
行与侵权行为保持‘安全距离’的承诺”。
尽管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实际混淆”因素应被视为中立因素,因为乐高在任何实际混淆的证据出现
之前就已提起诉讼,要求禁止销售第三代迷你人仔,但该法院最终同意地区法院的总体结论。第二巡回法
院表示:“我们审查了地区法院对宝丽来因素的全面而谨慎的考虑,我们同意其总体结论,即根据现有记
录,第三代人偶很可能与乐高人仔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