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异议
1. 商标异议定义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2. 商标异议目的
a、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b、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c、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3. 商标异议手续
填写《商标异议书》,填好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4. 商标异议处理程序
a、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b、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5. 商标异议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a、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b、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c、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a、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b、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c、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d、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a、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b、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6. 异议申请文件
a. 商标异议申请书;
b. 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c.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d.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e.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f.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7. 商标异议具体要求
a. 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b. 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及相应的页码。
c. 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d. 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e. 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8. 异议不予受理情况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a. 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b. 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c. 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d.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e.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9. 商标异议注意事项
a. 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b.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c. 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d. 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e.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f. 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g. 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h. 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i. 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10. 商标异议费用
异议费用商标局收取统一规费1000元,该费用是全国统一的行政收费。如果委托代理,代理费用通常3000元左右,不同的代理所收费用可能会有点差别。